衝警局報案「機車停廣場」 一個月後下場GG!他怒:有這麼搶嗎

▲▼到派出所報案,機車停門前廣場卻被開單,民眾抱怨「搶錢!」(圖/翻攝爆料公社官網)

▲機車停門前廣場被開單,原PO難以接受!(圖/翻攝爆料公社官網)

網搜小組/劉維榛報導

雲林一名男網友痛批,最近收到一張罰單,一看違規原因崩潰了,是4月初赴警局報案時,一時把機車停在廣場上,但當時他絲毫不知是違停,如今收到罰單,讓原PO崩潰直呼「真的有這麼搶嗎?」

一名男網友在臉書《爆料公社》抱怨,4月底時,他騎著摩托車到警察局報案,當下急著進去局裡,加上找不到停車格,才會把車子暫放在警車旁邊,豈料過了近一個月時間,竟然收到一張違停罰單,讓原PO傻眼三條線。

不過罰單照片太模糊,只見違規事實寫下,「機車位置不依規定」。原PO氣得表示,「真的有這麼搶嗎?民眾洽公報案,找不到停車格,沒人引導,地上沒紅線,沒標示牌,停在警車旁被開單,警車是不是也違停?」

文章曝光後,底下網友熱議,「有些派出所沒有多的空間能設置車用停車格,所前廣場會供暫時使用,但不代表說 報案民眾可當自家停車場隨意停車」、「我之前車禍要去分局筆錄,跟原PO一樣停在分局樓梯前空地,才剛立柱就被罵了,因為要給警車停的」、「報案歸報案,停車歸停車,兩者不衝突」、「洽公就可以違規?這邏輯很新潮」。

▲▼到派出所報案,機車停門前廣場卻被開單,民眾抱怨「搶錢!」(圖/翻攝爆料公社官網)

▲原PO不滿被罰!(圖/翻攝爆料公社官網)

事實上,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規定,專用性停車位,其專用車種及適用時機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設置,其地面應加繪白色專用車輛標字,並得配合設置標誌告示。警用停車位,依上開規定屬於專用性車位,當限制一般車種停放,違規停放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以停車車種不依規定製單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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