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快今年底實施!超載加重罰、接送未滿7歲兒童臨停不限3分鐘

圖文/7car 小七車觀點

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今年 6/10 依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63551 號令,修正第 30 條、第 55 條及第 90 條部分條文,針對裝載貨物/人員違規罰則提高,也放寬接送未滿 7 歲兒童時臨時停車之 3 分鐘限制,並縮短違規舉發期限至 2 個月,交通部預計年底前完成相關子法修正,方可正式實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0 條規定汽車裝載貨物或載運人員不合規定,罰鍰自原先的新台幣 3 千元以上至新台幣 9 千元以下,提高至新台幣 3 千元以上至新台幣 1.8 萬元以下,並將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也納入處罰範圍中。

在放寬接送未滿 7 歲兒童臨時停車規定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5 條主要規定臨時停車若違反規定,罰鍰為新台幣 300 元以上至新台幣 600 元以下,本次修正當中將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上下車納入不受臨時停車 3 分鐘期限的規定,與原有的接送行動不便之人免受臨時停車 3 分鐘期限期限規定相同。

此回修法也針對警方舉發期限進行縮減,原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規定自違規行為成立終了日起,必須在 3 個月內完成舉發,如今縮短至 2 個月,不過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且已送鑑定者,舉發期限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舉發期限為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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