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救護車前開300公尺「啥都沒聽到」 法官認證真的冤判免罰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明(化名)2024年4月間開車行經國道一號時,因未禮讓救護車,挨罰3600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他提出行政訴訟喊冤,強調自己當時真的沒有聽到救護車的鳴笛聲,並非故意不禮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行車記錄器以及警員攔停的影片之後,確認阿明所言非虛,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

▲▼救護車,救護車設備,攜帶型電擊器,急救包,意外,車禍,急救,119,醫院,搶救,cpr(圖/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阿明聲稱沒有聽到救護車的鳴笛聲。(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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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記載,阿明2024年4月間開車行經國道一號南向13公里處,因「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的違規行為,被警方攔停開罰,裁處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阿明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直到救護車出現在最外側車道之前,他真的都沒有聽到救護車的鳴笛聲,後來聽到警員廣播示意停車受檢,他也立刻配合,這些都有行車記錄器影片為證,他不是故意不禮讓救護車。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則認為,當時阿明的車輛行駛在救護車前方,持續大約300公尺,都沒有採取任何動作或有避讓之意,救護車才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超車,違規事實明確,警員目睹這個狀況上前攔查,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阿明的行車記錄器影像以及警員攔停的影片,發現在救護車切換至外側車道之前,阿明的車內只能聽到車輛行駛的隆隆聲以及播放的音樂聲,確實無法清楚辨識有無救護車的鳴笛聲。

法官表示,阿明未避讓救護車的時間相當短暫,是否有「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的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顯然有疑義,加上「有完整攝錄阿明違規的影像」,因為警方在檔案複製時失敗而無法提出,現有證據均無法證明阿明有違規行為,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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