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網路上盛傳,開車上路如果變換車道方向燈如果沒有「閃滿5下」,就會因違反規定被檢舉/取締。(圖/ET示意圖,以下同)
記者游鎧丞/綜合報導
日前網路上盛傳,開車上路倘若需要變換車道,至少要將方向燈「閃滿」5下以上,才不會因違反規定被「檢舉魔人」檢舉;針對該項傳言,《台灣事實查核中心》經查證後指出,變換車道的確需要正確使用方向燈達到提醒後車的作用,但目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中並未明文規定方向燈必須「確實閃爍」的次數,因此該傳言屬於「部分錯誤」。
▲目前台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未明文規定方向燈必須「閃幾下」。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指出,該傳言所援引的影片,是由國道公路警察局於年初發佈的宣導影片,不過片中除了提醒用路人變換車道時必須落實打方向燈警示其他用路人外,並未提到「方向燈必須閃5下以上」此一訊息;同時根據台灣現行交通法規規定,駕駛人在變換車道時,應全程使用方向燈(自原本車道到變換車道此動作完成時),當中也未有明確指出方向燈必須「閃幾下」。
許多用路人之所以被檢舉或是被取締未依規定正確使用方向燈,主因並不是在於方向燈「閃多閃少」,而是在於駕駛在車輛「尚未完成」變換車道動作前,就逕行將方向燈關閉;因此受罰的「關鍵」並非在於方向燈「閃幾次」,而是在於是否在變換車道時「全程」正確使用方向燈;由此可知,網路盛傳「方向燈至少要閃 5 下才不會受罰」此一訊息為「部分錯誤」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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