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雨天未開大燈被罰1200元,因109年6月30新法規修正」的資訊,經查證為部分錯誤,因為交通法規中已有明確規範,屬於既有罰則而非新修訂的法規。(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林鼎智/綜合報導
近來天候陰雨綿綿,網路上便傳出「自109年6月30日修正,下雨天未開車頭燈,可罰1,200元」的訊息。不過,這項消息經<事實查核中心>查證,屬於部分錯誤資訊,因為下雨天未開車頭燈被罰屬於「既有罰則」,並不是今年6月30日才有的新規定。
▲未依規定使用燈光的罰則,是既有規定而非新規,罰鍰可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圖/翻攝自Facebook/TFC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汽車於夜間、行經隧道/調撥車道、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點亮頭燈」,說明汽車頭燈點亮的使用時機;至於在罰則部份,則是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可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為依據,因此這項法規一直都存在,並不是今年6/30才增添。
▲另外,若在「大白天、非下雨/起霧」等情況下開啟霧燈也會被罰。(圖/資料照)
另外要注意的是,在前述視線不佳(如夜間、雨/霧)等情況下點亮頭燈有助於駕駛及其他用路人注意,不過若是在「非雨、霧情況下」開啟霧燈也是會受罰的,其他像是變換車道未打亮方向燈就更不用說,駕駛們在使用車燈時應多加注意,才能提高行車安全並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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