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完「火鍋」騎車變酒駕 騎士被判刑2個月再罰2萬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天氣寒冷,部分民眾喜歡食補,但要小心可能會因此涉犯酒駕。騎士阿強(化名)2023年間在桃園市區某火鍋店食用「火鍋」,大約20分鐘之後便騎車上路,結果因為酒測超標觸法,被桃園地院法官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併科罰金2萬元。

▲火鍋,臭臭鍋,一人鍋,涮涮鍋,麻辣鍋,養生鍋。(圖/CFP)

▲阿強吃完「火鍋」被抓包酒駕。(示意圖/VCG,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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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記載,阿強2023年間在桃園市區某火鍋店食用含有酒精成分的火鍋,他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吃完大約20分鐘左右騎車上路,並在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2段與廣南路口被警察攔檢盤查,經酒測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9毫克。

阿強在接受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檢方認為阿強的行為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訊後依法將他起訴。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阿強明知酒精成分對人的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甚至會導致辨識及反應能力下降,仍在酒後騎車上路,對往來的公眾及自身造成高度危險性,考量到他已經坦承犯行,本次酒駕沒有造成死傷,最終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他有期徒刑2個月,併科罰金2萬元,前者得易科罰金6萬元,後者得易服勞役20日。

● 《東森新媒體ETtoday》提醒您:禁止酒駕,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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