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時常耳聞,保養廠未經車主同意便自行更換零件;事實上這樣的行為已經有觸法之嫌,此為示意圖。(圖/ETNEWS資料照,以下同)
記者游鎧丞/綜合報導
不管是二輪還是四輪,我們經常在各大網路論壇看到車主求助,表示他們將愛車送往保養廠檢修,廠方卻在自己不知情的狀況下,自行更換車用零件,更索取額外的保修費用。
面對此類狀況,事實上廠方已有觸犯民法之嫌,車主不僅毋須支付該筆費用,更有權要求保養廠將愛車回復原樣。
▲基本上,保養廠無權在未經車主同意的狀況下,自行更換車用零件,此為示意圖。
一般來說,車主至保養廠進行檢修時,廠方有義務在正式施工前,提供本次檢修過程所需的費用、及施作項目明細供車主查閱;待車主同意之後,才能逕行後續作業。
根據民法第153條第一項規定,這樣的同意過程已算是所謂的「契約成立」行為;倘若保養廠自行更換未在明細上的車用零件,由於該零件並不在原先所訂立的契約內容範圍內,車主自然也就沒有必要支付這額外費用。
▲更甚者,基於民法規定,車主更有權要求廠方將愛車回復原樣,此為示意圖。
為確保自身權益,《ETNEWS車雲》在這邊建議各位車友,在將愛車送往保養廠檢修時,務必在作業前確認工單、報價單等細目明細,有必要時也可拍照存證。
再者,倘若廠方發現有突發狀況需要額外費用,也必須在施工前取得車主同意,並另行開立新的明細供車主查閱,以免衍生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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