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挨罰3千怨「遇到路隊長」 法官打臉:你沒打方向燈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小清(化名)2024年1月間開車行經國道一號,因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挨罰3000元;他不滿提出行政訴訟,反控是檢舉人開車不專心,還當「路隊長」,根本就是故意的,甚至可能涉及違法行為,監理所不應該受理檢舉。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並未採信小清的說詞,裁定駁回。

▲塞車。(示意圖/達志影像)

▲小清抱怨檢舉人是「路隊長」。(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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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記載,小清2024年1月間開車行經國道一號北向91.3公里處,因「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的違規行為,挨罰3000元罰鍰。

小清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當時他行駛在右線車道,因為檢舉人開車不專心,他經過時看見檢舉人與前車車距很長,所以切入左側車道,卻遭到檢舉;檢舉人不專注於路況,尖峰時刻緩慢行駛,影響所有車輛,是造成交通壅塞的最大元凶,因檢舉人故意且可能違法(滑手機起步晚)的行為,導致尖峰時間的綿延車陣,監理所不應受理檢舉,對他的處分也違法,應予撤銷。

但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表示,依據採證影像,小清駕駛的車輛從外側路肩變換至減速車道時,確實沒有依照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違規事實明確,依法裁罰並無不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舉發通知單、採證照片等多項證據資料,發現小清原本行駛在高速公路的路肩,自路肩向左變換車道時,左側方向燈全程都沒有亮燈,確實違規,原處分並無違誤。

至於小清主張檢舉人開車不專心、與前車車距過長的部分,法官表示,縱使小清說的是真的,也無法當作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論據,最終沒有採信他的說詞,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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