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行燈不多餘!澳洲研究:「可降低8.8%事故」 清晨黃昏效果顯著

圖文/7Car 小七車觀點

根據澳洲墨爾本蒙納許大學(Monash University)意外事故研究中心進行的一項研究顯示,搭載日行燈(DRL)的車輛在避免以可見度為主因的事故方面,成功率比沒有搭載DRL的車輛要高,尤其在黎明或黃昏時最為顯著。

這項研究被刊載在《安全研究期刊》(Journal of Safety Research)上,研究數據以澳洲新南威爾斯州(New South Wales)、維多利亞州(Victoria)、昆士蘭州(Queensland)和西澳州(Western Australia)警方數據作為研究來源,詳細評估DRL在降低非夜間、可見度為主因的雙車輛或多車輛事故風險的程度。

研究所使用的數據是從2010年至2017年之間警方的事故數據報告(於2023年2月8日在網上發布),車輛資訊則是分別取得,包括VIN(車輛識別號碼),使研究人員得以確認車輛正確規格數據,並確定哪些車輛配備有DRL,並排除DRL作為選配的車輛。

▲研究顯示,搭載日行燈(DRL)可減少8.8%的事故發生

該研究指出,DRL有效降低事故風險,降低幅度達到了8.8%,在較高速路段和黎明或黃昏時比可見度佳的白天使用效果更好。在白天行駛的情況下,車輛裝有DRL與否的碰撞機率減少7.6%,而在黎明或傍晚時,碰撞機率降低20.3%。

整體而言,DRL的裝備與碰撞機率在統計學分析的角度下有著明顯的相關,平均約降低了8.8%,而與具備DRL與否相關的最大碰撞機率估計約為23.8%,這是在車速或速限高於47英里/小時(75公里/小時)的黎明或傍晚發生的碰撞事故中所分析出的數據。

研究結論表示,這些結果明確證明DRL應該被視為所有新車的標配。但是,研究人員指出,平均而言,潛在降低事故的幅度可能比目前一些主流、最新的車輛安全技術的效果要來得小。

此外,由於最新數據超過五年,可能還存在時間性的問題。DRL已經在許多地方被列為法定標配,我國也分別在2017與2018年起規定機車與汽車必須具備日行燈或啟動後自動開啟頭燈的功能,否則不得領牌,並具備相關安裝規則。而在日本、新加坡與東南亞等地更是強制規定機車啟動後,頭燈即應自動或手動開啟,並需要可達晝行燈功能之效果。

臺灣現行對日行燈的法規為:汽車晝行燈(daytime running lamp;DRL)燈具照明面外緣距車身(不包括後視鏡)外緣應在40公分以內,燈具照明面內側間隔應60公分以上。燈具照明面外緣距車身(不包括後視鏡)外緣應在40公分以內,燈具照明面內側間隔應為60公分以上(但車寬在130公分以下者,則其間隔應在40公分以上);上緣應在1.5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25公尺以上。

顏色應為白色或淡黃色,左右對稱裝設。利用近光燈以光度切換達成者,同近光燈之規定,但使用遠光燈以光度切換達成者,燈具基準中心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應在0.9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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