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閃避違規車輛逼車而行駛到對向車道,是否適用「緊急避難」原則?(圖/達志示意圖)
編輯/JOE
現下危險駕駛「逼車事件」頻傳,有網友甚至發文分享,為了閃違規車輛開到對向車道逆向,好奇此舉會不會構成違規,不少網友留言批評發文的版主本身也造成對向用路人危險,有人則建議放慢車速,事後再從行車紀錄器中的畫面檢舉違規車輛,才是比較妥當的方法。
▲發現後車從機車道要超車,為了閃避而逆向開到對向車道算違規嗎?(圖/翻攝 Google Maps,非文中提及路段)
有網友因為行駛間發現後車慢慢逼近欲從機車道要超車,為了閃避而逆向開到對向車道,倘若像是這種「被迫」行駛到對向車道的行為算違規嗎?對此狀況其他網友表示,「你是不是忘了還有煞車這種東西?」、「對向的用路人也覺得你很危險啊!」、「當然是違規」、「賭沒有人檢舉」、「三寶的煞車壞了?」。
▲原PO回答「緊急煞車對我的後車而言也是亂開」後,引發網友更熱烈的討論。(圖/達志示意圖)
此文在原PO回答「緊急煞車對我的後車而言也是亂開」後討論變得更加熱烈,網友紛紛表示「因故緊急煞車哪來的違規?」、「神邏輯還是別上路」、「後車本來就要保持安全距離」、「逆向撞對向你全責,因故煞車被後方撞,後方全責」。面對大家一面倒的回應,原PO更表示「大家對被後車撞這麼坦蕩?即使後車全責我也不想被撞」。
按照原PO的想法應該是想採用「緊急避難而致違規」的原則來免除罰責,倘若逆向且發生事故時的確可以提交證據,但是否適用緊急避難就看如何裁決。不過像是網友提及連煞車都沒有嘗試而直接開往對向車道,有可能被認為是避難行為過當。
▲檢舉時要特別注意行車紀錄器的時間以及收音問題。(圖/達志示意圖)
那對於惡劣的逼車行為難道就無解了嗎?目前透過行車紀錄器可以依法檢舉,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等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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