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1名林姓女子開車行經九如一路時,因開啟頭燈及霧燈遭檢舉,吃上1200元罰單。(圖/記者洪靖宜翻攝)
記者徐愷昕/高雄報導
高雄1名林姓女子日前開車時因「開霧燈」遭民眾檢舉未依規定使用燈光,為此吃上1200元罰單,她不服提起申訴。對此警方表示,若沒有遇到下雨、起霧,依規定不能使用霧燈,以免造成對向來車駕駛刺眼不適,影響行車安全。
林女日前開車行經九如一路時,因同時開啟頭燈及霧燈遭檢舉,警方依「未依規定使用燈光」將她舉發,開出了1200元罰單。林女不服提起申訴,她表示,「下過雨,地面有水,天也黑,如何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由於車主主張有下雨,警方為求慎重因此上中央氣象局觀測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經確認當日晚間沒有下雨,認定林女違規事實明確,依法進行舉發。
三民第二分局交通組組長劉易鑫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若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一旦駕駛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將會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其立法目的是在於,由於霧燈設計是聚焦在照射兩側,會車時容易影響對向來車駕駛的視線,又現在很多新車都還有安置後霧燈,這對後方來車也容易造成刺眼不舒服的情形,為了交通安全,駕駛應嚴加判斷使用。
劉易鑫再提醒,為確保行車安全提高能見度,目前也有在倡導白天開大燈,因此駕駛人比較需要注意的地方在於,若沒有下雨不要誤開霧燈,以免吃上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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