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者停「殘障車位」挨罰!打官司抗罰又吞敗 原因竟是因為機車

▲停車格、殘障停車格、巨城、停車場、鎖車。(圖/記者陳凱力攝)

▲北市吳姓身障人士將機車停放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裡,被檢舉違規停車吞1200元罰單,提行政訴訟。(示意圖/記者陳凱力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1名吳姓身障人士將機車停放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被警方依規定舉發苦吞1200元罰單,他先提申訴,被認定違規屬實,不服再提行政訴訟。法官經查認他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但騎乘的機車並不是監理檢驗合格的「特製機車」,且未領有身障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因此判他敗訴,而且還要再付300元裁判費。

該民眾指出,今年4月15日晚間,將機車停放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被士林警分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逕行製單舉發,同年5月3日向舉發機關提出申訴,經舉發機關查證,認違規屬實,不服決定於6月15日提行政訴訟。

吳姓民眾主張,自己是身心障礙人士,只是機車未改裝成三輪殘障車,也無殘障機車證明,卻因停在身心障礙停車格而被開罰單,但經詢問社會局表示「機車無核發身心障礙識別證,僅有汽車核發識別證」,認為殘障車位是給殘障人士本人身分符合使用,但他提出殘障手冊證明仍遭開罰,請求原處分撤銷。

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答辯說,舉發機關員警當日執勤,發現該車違規停放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且駕駛人不在場,未能保持立即行駛狀態,因該車在設有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格位違規停車,依程序逕行舉發,在交通執法作為上並無違失或不當情形,且違規事證明確,更提供舉發照片3幀加強證明力,認舉發無違誤。

法官認吳姓民眾雖領有身心殘障手冊,但其騎乘機車並不是監理單位檢驗合格特製機車,且吳未領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卻將機車停放在身障停車位內,認定違規行為事證明確,駁回其告訴,不僅須繳納1200元罰鍰,得再付300元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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