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來台9年「申請定居被駁回」!提告結果大逆轉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翻攝Google maps)

▲劉姓女子嫁來台灣超過9年,申請定居被內政部駁回。(圖/翻攝GoogleMaps)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一名陸籍的劉姓女子與台籍的周姓丈夫結婚,依法取得長期居留證,沒想到要申請在台定居時,卻因為在大陸擔任黨務、行政職務,而被內政部拒絕,氣得她提起行政訴訟。對此,台北高等法院撤銷原處分,命令內政部依照判決的見解重新決定,全案仍可上訴。

劉女2013年與周姓丈夫結婚,來台至今超過9年,也依法取得了居留證,每年在台的平均時間也超過184天,因此申請定居台灣。

不過,因為劉女曾在中國工商銀行任職37年,因此內政部不許可申請,還做出3年內不可再申請定居的決定,氣得劉女提起行政訴訟。

劉女指出,她之所以會申請定居,是出自對台灣的喜愛,她們夫妻間的感情也十分融洽,況且她在中國工商銀行任職的期間,沒有從事任何政治性任務、行使國家公權力的職位,只是辦事員的工作。

劉女感到十分不解,她不是共產黨黨員,沒有受到黨章的約束,也沒有做任何黨務的工作,卻因為中國工商銀行被解釋為政治性組織,導致她定居的要求被駁回,因此她認為,內政部駁回申請有違授權明確性。

內政部的會議紀錄當中僅有記載「考量劉女在台家庭團聚權,故不撤銷、廢止劉女的長期居留許可,僅不予許可在台定居的申請」、「下次申請定居時,請移民署專勤隊詳加查察,並請國安單位予以協查有無國安疑慮」等文字。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這些文字完全無從判斷原處分審酌、考量了哪些因素,將中國工商銀行認定為大陸的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的機關團體。

此外,在處分不准定居以前,內政部沒有依照會議決議,請移民署專勤隊詳加考察,也沒有請國安單位協助調查,是否有國安疑慮,更沒有請國安單位、大陸委員會對劉女任職單位的組織架構、植物階級、工作性質及內容提供意見,就給出了不准定居的結論,令法院感到不解。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內政部原處分已有決策事實基礎資訊不完全,以致空泛任意認定事實之違法,因此撤銷了內政部的處分,並要求依照本判決的法律見解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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