熄火牽車走斑馬線迴轉 算不算闖紅燈?法院撤罰原因曝

▲紅綠燈,闖紅燈,紅燈,交通號誌。(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1名司姓男子因為不服「熄火牽引機車穿越馬路」算闖紅燈,提起行政訴訟希望撤銷罰單。(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蔡怡萍/新北報導

一名司姓男子日前騎著機車行經新北市永和區一處路口時遇到紅燈,因為不想停等就下車關掉機車引擎,用牽引的方式越過停止線後迴轉至對向車道,再上車發動並欲駛離,過程全都被在路口執勤的員警目睹,直接上前攔停並開立1800元闖紅燈罰單,司男認為他以「人力」推動機車不屬於法規規定的「駕駛」行為,而提起行政訴訟,新北地院審後認為合理,判決原處分撤銷。

去年9月24日晚間,司男騎著機車行徑新北永和成功路一段往得和路方向,於成功路一段106巷口號誌轉為紅燈時,下車關閉引擎,再牽引越過停止線沿斑馬線迴轉至對向車道後,騎上機車欲離開,全程都被路口執勤員警目擊後加以攔查,當場開出1800元的闖紅燈罰單,並記違規點數3點,司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司男主張,警方開罰的說法有一關鍵點在於「機車完全熄火下,用人力推動機車,是屬於一般民眾步行過馬路行為,還是屬於駕駛行為?」且人力推動機車,動作一般行人步行還緩慢,當時人潮也不多,不會造成行人安全及影響交通。 司男加碼提出「如仍認定人力推動機車屬於駕駛行為,那所有停在行人道停車格的機車,都會變成駕駛機車於行人道上,都會類推認定違規」,以此希望免罰。

雙方爭論點在於「行為人於面對紅燈時,將機車引擎關閉,用下車牽引的方式通過停止線而迴轉至對向車道,再上車發引擎行駛,是否構成原處分所指『駕車』行經有燈號管制之路口闖紅燈」。

法院在檢視相關法規條文後,認為司男牽引機車移動過程中動力來源非來自機車引擎,而是來自人力,故不構成「駕駛」一詞所指稱的意義;牽引機車移動屬於「行人」或「鴐駛人」在開罰定義中不同,視同矛盾而不可採。

新北地院詳細討論後,認為若把人力牽動機車也算入駕駛行為,那所有關閉引擎就移動機車的狀況都算「無照駕駛」,本案件雖屬「投機」,但並非於「駕駛」過程中發生,於是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裁罰,允許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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