岔路迴轉害後車撞分隔島 他辯「對方車速破百」遭判刑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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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盧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屏東縣新埤鄉台一線公路與河東路岔路迴轉,未暫停並看清往來車輛,致後方黃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閃避不及,撞上中央分割島,被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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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服上訴,依鑑定報告推算當時黃男駕駛速度為時速114至117公里,「車速比在高速公路還快,嚴重危害用路人之生命安全,不應把自己的責任推給別人」。案發當時,對方可能是恍神或是目光移往他處,等一回神已來不及應變,才會自撞中央分隔島,還好他命大,沒被撞及,「我沒告他,卻成被告,豈有天理?」

法官審理,盧男說「我認為我的過失是我要迴轉時沒有暫停」;法官以車輛迴車前,應可預見對向車道將隨時有車直面而來,如未先暫停,貿然迴車,將肇生事故,是其對車禍事故的發生應有預見可能性。況案發前盧男如在路口暫停查看,即可避免此一車禍事故,認盧男因突然迴轉,黃男為避免碰撞他的車輛,才撞及中央分隔島而受,駁回上訴。

該案發生於20210年9月24日6時17分許,盧男駕駛自小客車,沿屏東縣新埤鄉台1線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台1線公路與河東路交岔路口時,欲迴車時,應暫停並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他未注意及此,即貿然迴車,造成黃男為閃避他駕駛自小客車撞及中央分割島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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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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