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男開車撞死婦人僅判半年 「有心悔改」二審改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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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意外 。(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彰化男子開車不慎撞上電動代步車,害婦人多重器官衰竭不治 。(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翁子皓/彰化報導

彰化詹姓男子2021年11月12日上午9時49分開車,行經彰化市慈生街與中正路交岔路口時,左轉不慎撞上騎著醫療用電動代步車過馬路的許姓婦人,導致許婦重傷送醫,住院數日後,仍因多重器官衰竭不治,詹男一審時被法官依過失致死,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二審法官改判不可易科罰金,但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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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59歲詹男2021年11月12日上午9時49分開自小客車,行經彰化縣彰化市慈生街與中正路交岔路口時左轉,撞上騎著醫療用電動代步車,走行人穿越道過馬路的許婦,造成許婦第三腰椎骨折、右側血胸、腹部積血、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等傷害。許婦被緊急送醫,經過住院19天治療後,仍於2021年12月1日晚間9時1分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一審法官認為,本件車禍的發生,是因詹男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依規定禮讓行人,導致許婦不幸身亡,但考量詹男沒有犯罪前科,且已與許婦家屬達成和解,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判處詹男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

詹男與檢方皆不服上訴。詹男主張他於犯後馬上自首,還與許婦家人達成和解,但仍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明顯過重。檢方則主張,詹男所犯的過失致死罪,原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後,已為最重法定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但易科罰金的前提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認為法官不該判詹男可易科罰金。

二審法官認為,檢方上訴有理,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詹男不得易科罰金,但詹男因一時失慮犯案,犯後自首,並與許婦家屬達成和解,可見他有心悔改,法官認為若改判緩刑,足促使詹男於緩刑期間內反省並謹慎行動,有相當長期的警惕效果,比入監執行短期自由刑、或執行易服社會勞動,短期內即執行完畢之警示效果更佳,因此改判詹男緩刑2年,並要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1場次。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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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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