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妹愛上加油站員工「每周要3次」!他爽完挨告下場慘了

▲桃園市吳姓男子分別在前年5月與去年9月間,邀約某女子在酒吧喝酒,趁其酒醉意識不清後載至摩鐵性侵得逞。(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邱男明明知道小花還沒滿16歲,仍與對方發生性行為。(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桃園一名邱姓加油站員工透過社群軟體,認識了15歲的國中少女小花(化名),雙方發展成情侶關係,8個月內發生90次性行為,換算下來等於每周約3次,氣得小花父母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後,依照90次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判邱男2年6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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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內容,邱男平時在加油站工作,透過社群軟體認識小花以後,雙方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不過,邱男明明知道小花未滿16歲,交往期間仍帶著小花,在住處、車上進行親密行為,交往約8個月的時間,一共發生90次性關係。

小花的父母得知,氣得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後表示,邱男與小花發生性行為的犯行,侵害者都是同一人,影響小花的身心發展,多次犯罪對法益侵害的效應並非嚴重,且發生期間2人是情侶關係,獨立性有限。

不過,法院認為,邱男明明知道小花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女子,思慮還沒成熟,仍與小花發生性關係,雖然沒有違背對方的意願,還是對小花的身心健康、人格發展有不良影響,且至今仍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也沒有得到小花的原諒,因此依照90項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判2年6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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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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