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擦撞騎士不治 「反應時間不到2秒」法官判駕駛無罪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丁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屏東縣鹽埔鄉民意路時,擦撞林姓機車騎士受傷死亡,認丁男反應時間不到2秒,是猝不及防釀成不幸,判決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說,丁姓男子於2020年12月24日7時57分許,駕駛自小客車沿鹽埔鄉民意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亦疏未注意,行至民意路13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適有林姓男子騎乘機車沿同鄉民意路自東向西方向行駛,至上述路號前時,亦疏未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逕自左轉橫越馬路,兩車擦撞,林男受傷倒地,送醫不治。

檢方將該事故送往高屏澎肇事鑑定會及成功大學鑑定,都認為丁男仍有反應時間,應負起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過失責任,將他依失致死罪嫌起訴。

合議庭法官判決表示,依據國外相關研究,95%駕駛人於未感知危險而須做停車動作的反應時間(含踩煞車、開始有效煞車)為1.6秒,而根據行車紀錄器顯示,林男從騎車穿越行車分向線到發生車禍,丁男反應時間不足兩秒,難以在這麼短時間內注意、鬆開油門、踩煞車,該案屬猝不及防的交通事故,且丁男基於信賴原則在車道直行,擁有路權。

合議庭又說,這起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誠屬遺憾,然屬猝不及防之道路交通事故,被告發現被害人騎車迴轉時,兩車已相當接近並無何反應時間供被告閃避,被告自無檢察官所指之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未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之過失,被告本於信賴原則而在該路段車道直行,擁有路權,雖不幸發生事故以致被害人死亡,其並無能注意,而不注意情形者,只事出突然無法避免之情事,其行為自無過失可言,當不得遽以過失致死罪名相繩。檢察官所引各項事證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此一犯行,而得確信其有犯罪之程度,容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此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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