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目睹」闖紅燈害他吞2700元罰單 法院逆轉判免罰

▲桃園市邱姓男子去年7月間騎車因闖紅燈被巡邏員警發現示意停車盤查,邱卻一路蛇行還逆向跨越分向限制線逃竄,最後不慎騎入田間被員警逮獲送辦。(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駕駛被員警目睹闖紅燈開單,法院以「實體證據不足」判撤銷原處分。(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黃資真/花蓮報導

花蓮一名李姓駕駛行經交岔路口時,被新城分局員警「目睹」闖紅燈攔停,並開出2700元罰單,李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東地院認為員警無法提出實質證明,僅目睹舉發,無法令人信服,判決處分撤銷。

判決指出,李姓駕駛去年10月19日下午行經交岔路口時,被在場值勤員警「目睹」未依號誌燈行駛闖紅燈,攔停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開罰2700元、記違規點數3點。

李男不服向監理單位提出陳述,但監理站回應「舉發警員目睹原告闖紅燈之爭違規事實明確」,予以裁罰無誤,李男不滿提起行政訴訟。

審理時,李男堅稱自己沒有闖紅燈,員警開單舉發時,並未提供任何照相或影片等證據,故原處分應有違誤。

值勤員警答辯時稱,當日密錄器沒電,路口監視器、行車紀錄器影像皆未保留,因此僅以「目睹」方式逕行舉發。監理站也表示,違規行為之取締多發生於瞬間,須立即取締,且員警與男子並無怨懟,無法提供違規影像,以目睹方式舉發,並無違法之情。

法院認為,警員取締交通違規時,本應設置攝錄影等科學儀器,以取得違規相片或錄影光碟等證據資料,避免出現爭議。又員警本質上與李男有利害關係之對立狀態,取締時本質上可能因個人之知覺,而有觀察錯誤、偏見、不誠實之個人差異,在沒有物證的情況下,的確令人難以信服,自應將原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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