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齡女墾丁南灣陪男友潛水死亡 業者沒投保還拒賠...法官打臉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許姓女子陪同男友到墾丁南灣參加潛水課程,她雖未報名體驗,但潛水公司人員借給潛水用具讓她潛水,事後發生死亡,其家人向潛水公司要求賠償250萬元,潛水公司雖以她不是報名學員才未為她投保傷害保險;法院審理認為她以1萬元向該公司購買提供氣瓶暢游方案還在有效期內,當天也由公司提供裝備以車載她前往潛水海域,有營業行為,判決潛水公司應賠償她的家人250萬元,可上訴。

許姓女子於2020年11月21日,陪同盧姓男友到墾丁一家潛水公司參加潛水課程,由潛水公司提供潛水裝備,事後,潛水公司指派賴姓教練帶領許女、盧男到南灣海域潛水;盧男身體不適,登上潛水平台休息,僅賴姓教練與許女再次共同下潛,許女於潛水過程中遭遇意外事故,經其他漁船施救、送醫,仍於同日死亡。由於潛水公司未替許女投保傷害意外險,其最低保險金額為250萬元,許女家人向法院提出侵權損害賠償,向潛水公司求償250萬元。

潛水公司以許女已領得PADI之初階開放水域潛水員證書,並有多次自行潛水經驗,其於2020年11月21日係為陪同盧姓男子參加潛水體驗課程,而向公司借用潛水衣、浮力調整背心、氣瓶、調節器、潛水錶等安全無瑕疵之潛水裝備,男友身體不適後,自行起意與賴教練再次下潛,才發生不明意外而死亡,公司並未提供許女有償之帶領潛水服務,僅係無償出借潛水裝備,因此不需賠償。

法院審理,發現許女曾支付1萬5000元費用以該潛水公司開設之PADI初階開放水域潛水員課程,且於2020年3月1日領得該課程證書;另以1萬元向該公司購買提供氣瓶之暢游方案,契約期間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2020年11月21日係為陪同盧姓男友參加潛水體驗課程,而使用被告提供之潛水衣、浮力調整背心、氣瓶、調節器、潛水錶等潛水裝備,跟隨公司為盧男安排之賴姓教練任及盧男進行潛水等情事。

法官判決,潛水公司與許女間存在既有之消費關係,且案發當時,許女的潛水活動,係由公司提供潛水裝備,並在公司同意後,搭乘被告安排的車輛、水上摩托車所拖行之香蕉船抵達潛水地點,跟隨被告指派之教練,陪同友人進行潛水課程,堪認公司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且許女實質上即為公司所帶領遊客,自應為許女投保傷害保險,判決潛水公司應賠償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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