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縣長吳志揚機要秘書收BMW名車涉貪 再獲輕判及緩刑

▲交易,行收賄,走後門。(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吳志揚機要秘書收賄,更二審獲判緩刑。此為示意圖。(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桃園縣長吳志揚的隨行機要秘書鄒德道,2013年間協助投資客喬土地,申請將農地變更為工業用地「楊梅仁美產業園區」,並收受100萬現金及BMW進口車。案經檢方提起公訴後,一審將他判刑7年6月,二審輕判2年、更一審更宣告緩刑。案經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23日還是輕判2年、緩刑5年。可上訴。

鄒男於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1日擔任桃園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現改制桃園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編內幹事,負責轄區廠商服務、配合聯繫縣府各局處室向,並派駐縣長室擔任隨行機要秘書,肩負接待、處理各項選民服務等工作。

當時鄒男住在楊梅區的黃姓友人打算投資楊梅市仁美段土地,希望將當地的農地申設產業園區轉編為工業用地。黃男隨即與鄒男密集聯繫,希望透過鄒男讓土地申請案儘速過關。期間黃男為了答謝鄒男協助,還特別贈予BMW轎車與100萬元作為酬金,鄒男還先行告知喜歡的車款、顏色;為了避免被抓包,鄒男還先將車子登記在友人名下。但土地申請案最終仍未過關,檢調單位也鎖定鄒男,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定他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3年。二審改輕判鄒男2年、褫奪公權5年,並宣告緩刑5年。高院更一審也維持2年刑度,仍宣告緩刑5年。全案再經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於23日宣判。

更二審還是認定鄒男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但考量他於偵查及高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又無其他前科,更二審仍判刑2年,並宣告緩刑5年,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另外也宣告褫奪公權5年,沒收犯罪所得23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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