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寶上路「不打方向燈」!檢舉魔人跟車2分鐘 讓他收5罰單

▲▼ 高速公路,塞車,國道,交流道。(圖/記pakutaso)

▲林姓男子在2分鐘內被連續檢舉開5紅單,不服提出行政訴訟。(示意圖/記pakutaso)

記者蔡怡萍/基隆報導

一名林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三號南向11.2公里處,被後方其他駕駛人行車紀錄器拍下未打方向燈檢舉,而過程從高速公路一路跟下交流道至平面道路,警方依紀錄器2分鐘畫面共 開出5張交通罰單,林男認為是遭惡意跟車檢舉,違反比例原則,提出行政訴訟,法院審理認為連續違規「距離未達6公里」、「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且「未行駛過一個路口」,以單一違規行為論定,得撤銷5張罰單中的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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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在2021年3月28日行駛在國道三號南下路段,遭後方車輛檢舉變換車道時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不依規定使用燈光,經詳查時間為上午10點31分到32分,距離在國道南向11.2公里處到12.7公里處,及新北市某區平面路段,有多次未打方向燈的情況,於是由國道公路警察局對林男製發前4張罰單,依「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各處3000元,各記違規點數1點;第5張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依「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製發,處罰鍰1200元。

林男接獲罰單後,認了未打方向燈,但被檢舉魔人惡意跟車檢舉,違反比例原則,不服提出原處分1到5張罰單的撤銷訴訟。

法官審理後指出,連續開立罰單的時間在短短2分鐘內,行經距離也在6公里內,未經過任何路口,也不是在隧道內。而第1到4張舉發單的地點仍屬國道範圍,視為單一事件,連續開罰已違反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連續舉發限制之規定。但林男當天確實有違規行為,於是保留原1、5張罰單處分,得以撤銷2、3、4張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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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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