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貨車超速撞上左轉機車釀2死 運將因為這理由被判緩刑

▲桃園市吳姓男子去年7月間駕駛小貨車行經蘆竹區文中路,失控撞上左轉機車,釀成陳姓騎士與許姓女乘客傷重先後不治。(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桃園市吳姓男子去年7月間駕駛小貨車行經蘆竹區文中路,失控撞上左轉機車,釀成陳姓騎士與許姓女乘客傷重先後不治。(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吳姓男子前年7月駕駛小貨車行經蘆竹區文中路一段時,不慎與左轉的機車碰撞,造成機車2人倒地重傷,其中陳姓騎士送醫後傷重不治,另許姓女乘客送醫急救6天後也宣告不治;桃園地院審理時,認定機車騎士未讓直行車先行是主因,案發後吳男坦承犯行,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全數給付和解金,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44歲的吳姓男子於2020年7月2日清晨6時21分駕駛小貨車由中壢往桃園區方向行駛,行經蘆竹區文中路一段345巷交岔路口時,不慎與對向欲左轉機車發生碰撞,造成陳姓機車騎士與後座許姓女乘客雙雙倒地,其中陳姓騎士頭部鈍挫傷與肢體擦傷等傷勢,經送醫急救仍於同日午7時15分許,因顱底骨骨折、出血及中樞神經休克死亡;許姓女乘客送醫救治後,仍於同年月8日下午1時43分許,因顱骨骨折及出血、氣血胸併中樞神經休克死亡。

吳男案發時在現場等候警方處理時,坦承為肇事者,說明案發經過,自首並接受警方調查;檢方根據警方現場事故圖、監視畫面與醫院開立死亡證明等資料佐證,確認吳男犯行,偵結依過失致死罪嫌向桃園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吳男從檢警偵訊與法官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法官考量本車禍發生被告具有過失,造成2名被害人傷重不治,所生損害非輕;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並全數給付和解金,另有桃園市蘆竹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資料佐證。

法官根據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報告,被告駕駛小貨車行經下坡路段有超速行駛且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被害陳姓騎士行經設有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下坡路段行車管制號誌正常交岔路口,未依兩段式逕由外側車道左轉彎且未讓同向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等事實。法官審酌,吳男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犯後坦承犯行具有悔意,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足見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審結依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緩刑2年,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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