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裝特斯拉充電樁「鑿穿地下室牆面」挨告 他4點抗辯慘遭打臉

▲▼特斯拉,水牛充電站,充電樁。(圖/記者黃宥寧攝)

▲新北市杜姓車主私自在車位後方裝設充電樁,遭社區管委會告上法院。(示意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新北市杜姓男子購買特斯拉汽車,卻未經管委會同意,私自鑿穿破壞地下3樓到地下2樓的樓地板,沿途架設電纜,損壞地下室結構牆面後,裝設充電樁,供自己使用。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投票也否決他裝設充電樁請求,杜男屢經勸告仍不願拆除,管委會只好提告請求回復原狀。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判他須拆除車位牆上充電樁,並將樓地板及牆面回復原狀。

法院審理時,住浮洲合宜住宅的杜男提出四點抗辯:

一、為了防制空氣污染及達成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世界各國陸續發布禁售燃油新車時間表,並積極推廣電動車,舉例美國在2030達成電能化車款新車市場達到市佔50%目標、日本規劃在2030年代中期禁售燃油汽車、歐盟則計畫從2035年起在27個成員國停售包含油電混合在內的所有燃油新車等,因此認為電動車已為全球未來主流趨勢。

二、台灣行政部門在2017年底核定「電動機車產業創新躍升計畫」,總統更在2021年4月22日世界地球日宣示2050年淨零轉型為全世界目標,更是台灣目標;立法部門則於2021年5月提案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增訂第1項但書「但電動車供電設備設置得使用共用部分,以不妨礙其原有效用為限,並應於事先徵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同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增訂第2項但書「但電動車供電設備設置應由設置人負擔,並設置獨立電表由使用者付費。」,且已通過立法院一讀程序,依立法院過往經驗,本條修正案經二、三讀幾乎僅剩時間之問題,足見台灣行政、立法部門皆已認知電動車為全球及台灣不可逆且逐漸到來之社會生活事實。

▼特斯拉家用充電樁。(圖/記者黃宥寧攝)

▲▼Tesla壁掛式充電。(圖/記者黃宥寧攝)

三、他所居住的浮洲合宜住宅,為政府健全房屋市場之居住正義政策之一,他信任配合國家政策所建造的房屋,理應響應國家相關政策,且在管委會也從未限制住戶設置充電樁之舉,因此他只是想跟上國家節能減碳與推動電動汽機車政策,設置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卻慘遭管委惡意阻止,甚且以侵占、毀損等刑事訴追打擊他,所幸獲不起訴處分。

四、杜男認為在約定專用停車位設置充電樁,是用自家電力,對其他住戶無造成任何負擔,也未造成任何損害,更沒有任何安全之虞,也投保產品責任險,依民法第786條第1項規定,管委會應容忍他裝設,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但書草案精神,管為會限制他設置充電樁等行為,並無任何具體正當理由,也未證明有何安全疑慮,足以認定管委會只是單純想拒絕他合理使用停車位,顯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而行使權利,況且可預見未來電動車將日益增加,社區房價將因未設有充電樁而受不良影響。希望法官駁回原告之訴。

法官認為,購買電動車消費者並非都可任意設立充電樁,況且特斯拉廠商為了推售電動車,已經在特定地點設置充電樁,縱使社區未設有充電樁,他仍可駕車前往充電站充電,因此管委會不同意他裝設充電樁,也無妨害他使用電動車權益,而杜男仍在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否決同意授權管委會制定社區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安裝管理辦法提案後仍不拆除回復原狀,且依照社區規約,住戶不得任意變更、設置不屬於專有部分的設備,因此判杜男得將充電樁及相關管線拆除並將樓地板及牆面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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