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捕毒犯害26歲騎士撞成植物人 單親媽控警吞敗:將再議聲請國賠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市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線上警網,在接獲無線電呼叫支援查捕毒犯途中,與1部機車發生車禍,造成26歲林姓騎士人車倒地重傷,經送醫急救雖挽回一命,但不幸成植物人,家屬事後向肇事員警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台南地檢署檢察官12月中旬以員警有依規定鳴笛警示無肇責,做出不起訴處分。

▲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楊姓警員,駕駛巡邏警車支援緝捕毒犯時,在永康區中華路、中山南路口與林姓男子所騎機車發生車禍,林男傷重成植物人。(圖/記者林悅翻攝)

▲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楊姓警員,駕駛巡邏警車支援緝捕毒犯時,在永康區中華路、中山南路口與林姓男子所騎機車發生車禍,林男傷重成植物人。(圖/記者林悅翻攝)

▲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楊姓警員,駕駛巡邏警車支援緝捕毒犯時,在永康區中華路、中山南路口與林姓男子所騎機車發生車禍,林男傷重成植物人。(圖/記者林悅翻攝)

2020年6月12日上午9時44分許,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巡邏員警,在永康區中華西街盤查毒品人口時,因對方意圖脫逃,立即通報支援。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線上警網於上午9時46分許,因接獲無線電呼叫,楊姓警員立即開巡邏警車趕往支援,楊員沿永康區中華路往北直行,過程中有開啟警示燈及鳴警報器(警笛),楊員駕駛警車行至中華路、中山南路口左轉時,與對向沿中華路由北往南之重機車發生碰撞,造成林姓騎士(男,26歲)當場人車倒地受傷嚴重。

員警立即通報救護車,將其送往醫院急救,永康分局案發後立即聯絡機車騎士家屬到場,並派員到醫院關心協助,林姓騎士雖經急救挽回一命,惟因傷重成為植物人。永康分局案發後派員至現場勘查測繪蒐證,並依規定完成交通事故相關調查釐清肇事責任。

▲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楊姓警員,駕駛巡邏警車支援緝捕毒犯時,在永康區中華路、中山南路口與林姓男子所騎機車發生車禍,林男傷重成植物人。(圖/記者林悅翻攝)

由於林姓騎士才26歲,正是人生起步的黃金階段,卻遇上警車追毒犯意外撞成植物人,林男家屬向涉案員警提出過失傷害刑事告訴,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於12月中旬對被告員警裁定不起訴處分,檢方認定員警有依規定有開啟警示燈及鳴警報器(警笛),係林男未注意警笛,員警無肇責而不起訴。

據了解,林男的單親媽案發後雖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惟民事賠償部分尚未提出,因需負擔林男每月高昂的醫療、看護費,經濟上已難以負荷,如今提告員警過失傷害又不起訴處分,僅剩聲請國賠一途,未來是否能如願勝訴仍在未定之數,經濟壓力等因素讓家屬難以承受苦不堪言,家屬對檢方不起訴難以接受,將再聲請再議及國賠。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99條之規定,警備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警備及巡邏機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該條機車行駛車道、轉彎及大型重機車路權之限制,並得開啟警示燈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依內政部警政署「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警察人員駕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及下列原則,始能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惟仍應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緊急信務:搶救災難或重大事故,馳往現場。緝捕現行犯、逃犯。取締重大交通違規不服攔檢稽查,不立即制止,有危害交通安全之虞者。執行其他緊急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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