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突往左切!公車撞死人無罪 法官:騎士應禮讓

(圖/翻攝Google Maps)

▲事發地點富狗橋為兩車道,但到了愛三路縮減為一個車道。(圖/翻攝Google Maps)

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一名劉姓男子駕駛公車,與蔡姓夫妻騎乘的機車發生碰撞,造成機車後座的女乘客不治,他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不過,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事發地點由二車道縮減為一車道,而外側的騎士未禮讓內側公車先行,反而貿然向左偏行駛,顯未遵守交通規定,因此判劉男無罪。

判決指出,事發於2020年9月12日晚間9時45分許,蔡男載妻行經基隆市仁愛區愛三路與仁一路路口前,與公車碰撞,兩人當場倒地,蔡男左臉頰、左手臂、左膝、左手腕擦挫傷,妻子遭公車右後車輪輾壓身體,因出血性休克而於隔天宣告不治。

檢方認為,劉男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因此依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罪起訴。

▼車禍地點由兩線道縮為一線道。(圖/翻攝Google Maps)

(圖/翻攝Google Maps)

劉男否認犯行辯稱,依照公車路線開車,肇事地點是下富狗橋的地方,他行駛在內側車道,事發後有下車查看,看到機車倒在公車右後輪的正後方;事發前沒看到機車,是聽到「碰」一聲就停車,聲音來源是在車子右邊,他開車並未違反交通規則。

法官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行駛至交岔路口,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車輛應讓內車道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法官認為,富狗橋上有兩車道,到了愛三路縮減為一車道,騎在外側車道的蔡男本應注意其左方內側車道有無來車,讓對方先行,他竟於未注意其左方來車情形下,貿然向左偏行駛,顯未遵守交通規定。

法官說,被告顯無從注意原位於其右前方外側車道處的機車,非但未依交通規則讓其先行,反而突向左偏,偏行至與公車平行右側車門處,被告並無充分餘裕得以迴避本件事故發生,自難認被告有何過失,因此判無罪,全案可上訴。蔡男替愛妻打官司,但於今年7月過世,未能等到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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