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速限牌應該可以飆了吧」...他被警察埋伏拍照 提出「這點」結局逆轉

▲▼速限標誌。(圖/翻攝自網路)

▲徐男過了速限警告安心踩油門,卻在幾百公尺外遭警察拍照取締。(圖/翻攝自網路)

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通常被警察開單,只能摸著鼻子默默接受,但高雄一名徐姓男子,卻有不一樣的結局…徐男2018年行經高雄臨海路,遭警察手持測速儀取締,因超速被罰了1600元;他不滿警察站在速限警告牌後幾百公尺「埋伏」,一狀告上法院,結局讓大家都上了一課。

徐男2018年9月間,行經高雄臨海路一處速限警告牌,離開後想說可以放鬆開車,油門也更加放縱,不料才過個200多公尺,就被埋伏在一邊的警察取締…徐男不滿遭罰,提起行政訴訟一狀告上法院。

高雄地院審理時,徐男主張員警取締的位置距離警告牌超過3百公尺,明顯違反標示距離,罰單應無效。交通部則主張,徐男違規地點距警告牌僅2百餘公尺,仍與道交條例「於一般道路應於1百到3百公尺間明顯標示之」相符。

法官認為,道交條例規定的是,「警告牌位置」與「測速器地點」為準,縱使徐男違規地點距離告示牌僅2百多公尺,但警員站在超過3百公尺外持測速儀取締,顯然不符規定,應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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