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投資新法放寬組織架構 學者提醒:關注「這個規定」

▲富士康工業互聯網(簡稱工業富聯)6月8日在上交所正式敲鐘上市。(圖/記者魏有德攝)

▲去年中富士康工業互聯網在上海上市後,曾掀起台商爭相赴陸上市的討論,但也傳出大陸證監會緊盯上市公司必須依規定成立黨組織。(圖/記者魏有德攝)

記者陳政錄/專題報導

大陸去年底公告新的《外商投資法》草案,內容中如放寬外資在合資、合作時高層架構的組成規範,被視為有利於外資企業掌控經營權,但有學者提醒,從大陸去年起越來越重視《公司法》中的「企業設立黨組織」規定來看,還須審慎關注。

據大陸商務部說法,新的《外商投資法》草案,將取代外資三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規範對象為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行為,但不再規範企業的組織形式、經營活動等內容。

以組織形式為例,過去合資、合作時,對於合營各方委派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將可由外資企業協商決定,不用一定有陸方名額,被視為有助外資掌控企業經營權。

▲▼大陸證監會             。(圖/翻攝自中新網)

▲大陸證監會 。(圖/翻攝自中新網)

但中華經濟研究院第一研究所(大陸所)所長劉孟俊也提醒,這不代表陸方徹底放棄對外資企業的掌控力,以其公司法中,規定滿足條件的企業須依法設立黨組織、實行黨組織活動為例,仍可能在企業經營中產生影響力。

事實上,去年中大陸證監會便緊盯企業落實甫宣布修訂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其中在第五條要求上市公司應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設立共產黨組織。

劉孟俊認為,雖目前大陸企業內的黨組織地位不如董事會高層有決策權,類似基層工會,但未來新的外商投資法推行後,陸方是否於另一端藉公司中的黨組織,保有一定的作用,仍需審慎關注。

此外也有熟諳兩岸企業經營事務工商團體代表透露,「協議控制」也是新法推行後,台資企業關注的議題。

她解釋,陸方一直於高科技、金融等產業設立准入限制,要求外資採合資合作方式才得以進入市場,台商為保有經營決策權,雖持股比例受限,但常有先與陸資簽署「同股不同權」等類似協議的做法,若未來陸方有進一步作為,就可能受到影響,需審慎關注。

上海台協副會長、高朋(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蔡世明坦言,協議控制在法律上一直備受爭議,若原先規定外資經營某種行業時有持股限制,但若台商為保有決策權透過協議控制規避,若被追究其具有「實質控制」之實,可能就站不住腳。不過他也提到,按陸方持續開放的角度來看,可期待未來於更多領域開放外商獨資,如近期於上海動土,獨資建廠的美國電動車企業特斯拉就是一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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