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被車撞死僅獲賠30萬 家屬抗議專家判定也只提高到60萬

保險,理賠,保險公司,險種,保平安示意圖。(圖/達志/示意圖)

▲保險理賠交通事故車禍案件時,實務上會多參考雙方肇事責任按比例協商賠償金。(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行人穿越路口不幸遭到汽車撞死,結果家屬難以接受保險公司僅能理賠30萬元而提出申訴,只是經專家調解也只能提高到60萬元,家屬感到很無奈,考慮改向法院提起訴訟。

該案是保戶駕駛汽車發生車禍事故導致行人死亡,與行人的家屬先在縣市政府調解車禍協商賠償事宜,汽車駕駛肇事者已同意賠償316萬元也獲得死者家屬同意,可是最後該肇事駕駛所投保的強制汽車責任險與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的產險公司,不同意理賠該金額而破裂,雙方遂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調處。

保險公司主張僅能理賠230萬元中,包含喪葬費用50萬元,精神慰撫金每位家屬80萬元(6位家屬為480萬元),合計共530萬元。

由於該起事故為行人違規闖越路口,依車禍鑑定報告為肇事主因,保險公司因此主張保戶的肇事責任分擔比例從三成提高到四成,因此主張應理賠行人家屬的金額為212萬(計算式:530萬*40%),為有利和解提高到230萬元。

而230萬元則是包含強制險身故保險金200萬元,也就是說保險公司主張保戶的第三人責任險部分,僅須理賠30萬元,其餘為政府規定的汽車強制險保險金。

在精神慰撫金部分,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則是衡酌雙方當事人的身分、年紀、經濟地位等情形,認為應以每位繼承人100萬元計算為適當,因此保戶、車輛駕駛者應賠償行人家屬的金額為650萬元(計算式:50萬元+100萬元*6人)。

然而,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認為駕駛汽車的保戶涉嫌超速且未注意車前狀況,撞到違規闖越路口的行人而釀死亡車禍,肇事責任應再提高一成,因此評議理賠金額應從30萬元提高到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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