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擊/高雄街頭機車糾紛2悍女爆衝突 見警「裝沒事」

記者宋德威/高雄報導

▲▼兩機車肇事,騎士當場爆衝突。(圖/記者宋德威攝,下同)

▲▼兩機車肇事,騎士當場爆衝突。(圖/記者宋德威攝,下同)

兩部機車擦撞糾紛,大打出手!高雄深夜不平靜,2日凌晨疑似兩機車追撞,一方下車破口飆罵粗話且推打對方,推擠巨大撞擊聲嚇醒不少附近住戶。高雄市鼓山區鼓山路一對男女騎機車,遭後方機車騎士擦撞後,下車理論出拳毆打對方,雙方就在路口僵持將近5分鐘,路過民眾見狀即刻報警,遭撞騎士疑擔憂刑責糾紛,警方2度到場2女都「裝沒事」,兩車移動現場,路旁理論15分鐘。

「你是怎麼騎車的?我一台新車,我有行車紀錄器喔,你不要給我跑!」黑衣遭撞女子表示,「我們停紅燈,你撞我們哦!」肇事女騎士則反駁「是你們擋住我的路!」,黑衣女反問,「什麼擋住?(推)你給我站住!我有行車紀錄器,你給我停旁邊。」

兩車在路中喬不攏,在警方未到場前自行移動現場至路邊,幾分鐘後,轄區巡邏員警到場,黑衣女對警方說,「車禍?不知道?沒看見。我在跟我妹妹(肇事者)聊天不行嗎?」員警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現場也沒多問即離去。

約2分鐘後,轄區交通隊到場,遇到一樣的回應,彷彿吃閉門羹一般,無奈的員警現場巡視,見地上有機車撞擊殘留碎片,還向前將它踢到路邊,員警用無線電回報現場無發現狀況同時,兩部肇事機車則匆匆離去,不知是在躲避什麼似。附近被撞擊聲驚醒的居民議論紛紛,「這路口常車禍,見怪不怪!」、「肇事完拍拍屁股走人,真誇張」、「打人罵粗話就不對」。

▲▼兩機車肇事,騎士當場爆衝突。(圖/記者宋德威攝,下同)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表示,民眾發生交通事故處理原則SOP:
1、打開車輛閃光黃燈,放置警告標誌:依道路速限,作為放置距離,例如速限60公里,車輛故障標誌放置於車後60公尺。
2、撥打110報警處理,119救護,112緊急求救,亦可通知保險公司協助處理:通報後符合刑法自首行為,日後若需負刑事責任,依法得減輕刑責。
3、A1、A2(傷亡事故)交通事故義務:當事人應先救護傷患,監控車禍現場,防止事故再度發生,通知警方及配合處理
4、A3交通事故,車輛尚能行駛,應先將汽車的四個車角(或輛胎)、機車倒地位置標繪在地面,並迅速將車輛移至路邊安全處所,避免妨害交通及二次車禍發生。
(1)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者,得不報警處理。
(2)當事人如不移置,致妨害交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裁處。

《發生交通事故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1、警方人員到場前
(1)與當事人協商時,千萬要心平氣和,切勿動氣。
(2)確認事故當事人,避免對方頂替,逃避責任。
(3)送傷者就醫,如無他車可用,必須使用肇事車輛時,請先標繪車輛位置,再行離開。
(4)儘可能將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肇事車輛損壞情形,以及傷亡者的情形拍照存證。
(5)設法尋找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
2、警方人員處理中
(1)配合警方,說明事故發生經過。
(2)現場重要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應請處理人員注意蒐證,並請其拍照存證。
(3)現場(草)圖與筆錄簽章前,當事人應詳細閱讀,如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應請處理人員補正。
(4)現場調查詢問結束,警方會徵詢當事人意願開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給當事人,以利後續處理事宜。
3、警方人員處理後
(1)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事故現場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2)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7日後,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3)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30日後,在辦公時間內前往警察局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無人受傷案件則逕向分局申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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