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40公里轉彎自撞!害3歲男嬰顱內出血亡 爸媽都緩起訴

▲▼ ▲汽車兒童安全座椅,汽座。(圖/記者張慶輝攝)

▲爸媽一定要依規定為孩子準備適用的安全座椅。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資料照/記者張慶輝攝)

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陳姓男子2016年10月間開車載著李姓妻子,妻子懷裡抱著3個月大的男嬰,行經蘆竹區南山北路某彎道時,失控撞上電線桿,男嬰顱內出血死亡,桃園地檢署發現,當時車輛超速40公里,加上沒有給男嬰使用兒童安座椅,但考量2人痛失愛子,又沒有前科,全案29日偵結,給予緩起訴處分,但必須各向國庫繳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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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發現,陳姓男子2016年10月7日晚間開著小貨車,載著李姓妻子和兒子,當時李妻坐在右前座,懷裡抱著當時3個月大的男嬰,在行經蘆竹區南山北路的一處彎道時,卻因為車速過快,失控自撞電線桿,車輛受損嚴重,夫妻倆也有受傷,但是男嬰受到重傷,緊急送醫後,仍因為顱內出血,隔天宣告不治。

檢方認為,該路段的限速為50公里,陳姓男子當時卻超速開了90公里,才會在彎道失控自撞,和妻子又沒有依照規定給男嬰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男嬰由妻子環抱在胸前,導致車禍時,男嬰受到重傷死亡,有明顯過失,事後也坦行超速,考量2人並沒有前科,失去愛子之痛,事後自責不已,因此29日偵結給予緩起訴處分,但必須各向國庫繳3萬元。

根據交通部規定,年齡逾1歲至4歲以下且體重在10公斤以上至18公斤以下的幼童,應坐於車輛後座的幼童用座椅; 年齡4歲以下幼童如因體型特殊顯無法依規定使用者,得選用適當的安全椅;年齡逾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逾18公斤至36公斤以下的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妥適使用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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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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