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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慢車違規停車納入移置保管 12/1起實施

花蓮縣修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將慢車納入移置保管執行範疇,以改善停車亂象,即日起至今年11月30日止為勸導期,12月1日起將正式實施。(圖/記者王兆麟攝)

花蓮縣修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將慢車納入移置保管執行範疇,以改善停車亂象,即日起至今年11月30日止為勸導期,12月1日起將正式實施。(圖/記者王兆麟攝)

記者王兆麟/花蓮報導

有鑑於近年來花蓮市區車輛激增,尤以電動(輔助)自行車、腳踏自行車等慢車增加最多,加上近日無樁共享單車進駐,造成不少停車亂象,因花蓮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尚未將慢車納入規範,產生警察機關執法失據,為使慢車違規停車納入移置保管範疇,研議辦理自治條例修正案,期使執法更臻完善。

修正案經花蓮縣警察局提報花蓮縣務會議審議,並於本(106)年11月2日經花蓮縣議會第18屆第18次臨時大會議決通過,同月13日經花蓮縣政府公布施行,花蓮縣警察局長廖美鈴指出:本次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修正重點為:
一、修正本自治條例所稱車輛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慢車保管加鎖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修正應收取移置費或保管費之車輛類型:電動自行車移置
費比照機車,每輛次二百元,保管費每日五十元;電動輔
助自行車、腳踏自行車移置費,每輛次一百元,保管費每
日二十元。(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增訂保管費收費日數上限。(修正條文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通過後,慢車納入移置保管執行範疇,將有助於改善停車亂象,即日起至今年11月30日止為勸導期間,自12月1日起將開始針對違規停放之慢車實施移置保管,廖局長呼籲各慢車駕駛人能共同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將車輛停放至適當處所,以維護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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