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鼎智/綜合報導
近來天候陰雨綿綿,網路上便傳出「自109年6月30日修正,下雨天未開車頭燈,可罰1,200元」的訊息。不過,這項消息經<事實查核中心>查證,屬於部分錯誤資訊,因為下雨天未開車頭燈被罰屬於「既有罰則」,並不是今年6月30日才有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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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汽車於夜間、行經隧道/調撥車道、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點亮頭燈」,說明汽車頭燈點亮的使用時機;至於在罰則部份,則是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可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為依據,因此這項法規一直都存在,並不是今年6/30才增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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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要注意的是,在前述視線不佳(如夜間、雨/霧)等情況下點亮頭燈有助於駕駛及其他用路人注意,不過若是在「非雨、霧情況下」開啟霧燈也是會受罰的,其他像是變換車道未打亮方向燈就更不用說,駕駛們在使用車燈時應多加注意,才能提高行車安全並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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