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警察遭卡車司機撞死...鄭運鵬:刑法應增訂交通專章

▲▼鄭運鵬(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鄭運鵬(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日前國道三號上發生嚴重車禍,二國道警察處理爆胎車禍事故時,遭大型拖板車從後追撞,造成一名警察死亡,另一名受傷。該拖板車上則遭搜出安非他命吸食器,依業務過失致死、毒品和公共危險等罪將肇事司機移送法辦。對此, 民進黨籍立委鄭運鵬表示,刑法應增訂交通專章,對於不同車禍各種類型情形的量刑予以明確化。

國道公路警察第六隊警員陳啟瑞、楊于辰,於國道3號南下108公里處戒護爆胎車輛時,遭大型拖板車高速追撞;陳啟瑞送醫不治,楊于辰則多處挫傷。隨即到場的警方則於拖板車上搜出安非他命吸食器,但肇事駕駛否認吸毒釀禍,依業務過失致死、毒品和公共危險等罪送辦,檢方訊後裁定以1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鄭運鵬擬提案刑法增訂交通專章,因台灣的刑法是沿用國民政府在民國二十四年時所制定,當時的汽車並不普遍,立法者無法想像現在交通的情形,而80年前沒有車子,更不會酒駕,也沒有這麼多種毒品;按目前刑法幾個條文為量刑依據處理交通刑事案件,實在過於簡陋。這次事件與職業駕駛有關,非一般駕駛人,就應加重刑責。

鄭運鵬表示,假如驗血結果黃姓駕駛有毒品反應,就可依刑法公共危險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沒毒品反應,僅剩刑法業務過失致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人很難接受。

鄭運鵬認為,希望在車禍事故的刑罰案件,刑法以專章規範,對於不同車禍各種類型情形的量刑予以明確化,可責性高者,提高刑責及加重罰金,達到警示與懲罰效果。律師、檢察官和法官不需要為了當下的輿論與案情,再去找其他法條來處理個案。

▼鄭運鵬臉書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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